有四部分组成
第一,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65岁为101)。
第二,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所在地区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第三,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x社保平均缴费指数x账户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x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
过渡性养老金只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才有,计算公式里的账户前工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各地不一,多数地区居于1-1.4之间。
第四,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特有的一项福利,随着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改革,就同时建立起职业年金制度,它是养老保险的补充,因此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
有四部分组成
第一,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65岁为101)。
第二,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所在地区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第三,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x社保平均缴费指数x账户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x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
过渡性养老金只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才有,计算公式里的账户前工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各地不一,多数地区居于1-1.4之间。
第四,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特有的一项福利,随着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改革,就同时建立起职业年金制度,它是养老保险的补充,因此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
一、补助标准发放对象。
1、机关事业死亡后遗属。符合浙劳人险〔1988〕185号规定的生活困难遗属。
2、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符合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的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遗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5元调整为1395元。
2、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三、资金来源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