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如下:等级1为全残,赔偿金额为30个月的工资;等级2为重度伤残,赔偿金额为25个月的工资;等级3为中度伤残,赔偿金额为20个月的工资;等级4为轻度伤残,赔偿金额为15个月的工资;等级5为轻微伤残,赔偿金额为10个月的工资;等级6为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8个月的工资;等级7为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6个月的工资;等级8为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4个月的工资;等级9为四级伤残,赔偿金额为2个月的工资;等级10为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1个月的工资。以上为广西工伤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