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1968年出生的人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是员工在职期间缴纳的,并在退休之后享受养老金的一种制度。
医疗保险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病需要医疗救助时能够获得一定的保障。
而工伤保险则是针对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或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保障。在这些保险制度下,1968年出生的人目前可以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并获得一定的保障。
根据中国大陆的社保政策,1968年出生的人员应当属于第四个正常退休年龄段(即1968年7月1日至1977年4月30日出生),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一般应该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1. 男性应在60周岁及以上,女性应在55周岁及以上;
2. 男性应在累计缴纳社保满15年,女性应在累计缴纳社保满10年。
此外,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的待遇和要求应以当地政策为准。建议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咨询当地社保办事机构,在遵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申请相关待遇。
根据中国国务院发布的《煤矿行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煤矿企业退休人员的延迟退休时间表如下:
1. 1949年10月1日前出生的煤矿企业职工,不得延迟退休。
2. 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出生的煤矿企业职工,延迟退休时间为5年。
3. 1955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煤矿企业职工,延迟退休时间为10年。
4. 1960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出生的煤矿企业职工,延迟退休时间为15年。
5. 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煤矿企业职工,延迟退休时间为20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时间表是根据之前发布的文件制定的,可能会有所调整。如有不确定的地方,建议参考当地政府或煤矿企业相关部门的通知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