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制定决策议题、研究方案、论证方案、审议方案和决策方案。
其中,制定决策议题是确定决策的目标和范围;研究方案是收集相关信息,分析各种情况和评估决策的可能效果;论证方案是对各种决策方案进行比较和评估,寻找最佳方案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审议方案是对最终的决策方案进行审核和审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最后,决策方案得到批准后,还需要进行实施和监督,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和效果评估。
这五个程序相互交织、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核心流程,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达到最终决策的预期目标。
重大融资成分通常是指某个公司或组织的融资计划中的关键部分,它们通常被认为对公司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大意义。这些重大融资成分可能包括:
1. 首次公开募股(IPO):IPO 通常是一家公司向公众出售股票的第一次机会,公司通过 IPO 获得资金来支持其扩张和发展计划。
2.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通常是指公司向一些投资者或私募股权基金出售一部分股权,以获取一定数量的资金来支持其业务扩张或其他战略计划。
3. 债券发行:债券发行是指公司向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这种方式可以让公司获得更多的现金,并且需要支付固定的利息。
4. 收购:收购指的是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资产来扩张业务。融资成分可能包括债务和股权融资等。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融资,它们都需要经过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保公司能够在获得资金的同时,维持财务稳定和战略导向。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