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规定,对于研发人员未满183天的情况,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可以将其作为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 研究和开发项目是连续进行的,并且该人员在后续会计期间内仍然从事同一项目中的工作;
2. 该人员被雇佣或委托以完成特定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是否应当将这些支出纳入研发费用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说,这些支出是否与公司正在进行的具体研究和开发项目相关联等。此外,在核算过程中也需要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等相关要求。
一般情况下,研发人员未满183天也会列入研发费用中。因为研发人员不论在公司中工作多久,其工作所产生的费用都应该被纳入研发费用中。然而,在处理研发费用时,不同公司的具体实践可能略有不同。
如果公司在处理研发费用时有特殊规定,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选择不将研发人员未满183天的工作时间纳入研发费用中,这都是可能的,但这需要考虑到是否合规及对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影响。
研发人员的社保按实际工时进行计算,即以员工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为依据,按照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计费标准进行缴纳。
如果研发人员在某个月有事假、病假等缺勤情况,社保缴纳金额则会相应减少。
同时在计算社保时,还要考虑到研发人员的社保基数,即按照法定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社保缴纳基数来确定,不同社保基数下的缴纳金额也不同。